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向经营扬州市国航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曹某康提供了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照片及该公司注册商标图片,让其按照所发设备照片的外观、商标标识生产一批洗涤设备。被告人曹某康同意生产后,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全自动洗衣机4台,自动烘干机3台,五辊熨平机1台,销售金额269000元。上述设备生产完成后,被告人于某与曹某康在上述设备贴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于某将上述产品卖给高某某,销售金额630946元。
2021年4月12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3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曹某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一)提前介入侦查,筑牢证据根基。
被告人于某从曹某康处订购洗涤设备贴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商标图片,为认定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证据,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五条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为准确认定主观明知、销售数额、违法所得奠定证据根基。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诉讼质效。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电话联系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知保部门负责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通过邮寄向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就涉案的专业知识多次与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得到了上海众楷机械有限公司的高度赞扬。
(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妥善解决案件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认罪认罚制度与退赃相结合,积极推动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经调查,被告人曹某康经营的扬州市国航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员工20余人,员工年收入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为稳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康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综合全案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缓刑,同时检察机关向扬州市国航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了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检察建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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