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2年、2015年在赶集网、58同城网刊登广告,主要内容是“最专业的仿牌国际快递EMS”、“低价大量收仿牌”、“青岛国际快运EMS有多年的仿牌出口经验”。被告人邵某通过上述招揽广告与王某取得联系,后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委托王某利用国际快递多次发往国外。
自2014年开始,王某运输的商品先后被邮政、海关等部门查扣过二次。其中,2017年9月被济南海关查扣邮件1959件,涉及耐克、阿迪达斯、LV等品牌的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邵某委托王某运输商品价值130余万元。
2021年1月,市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一)充分说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查逮捕阶段,该案承办检察官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基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邵某做出不予逮捕决定。之后,又从邵某的主观故意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向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阐明了不捕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可市南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并继续就检察院提交的补充侦查提纲开展工作,对于邵某主观故意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突破,落实货主身份,补充证人证言,调取邵某与王某等人的聊天记录。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专门召开案件讨论会议,由公安机关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检察院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继续侦查方向,双方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二)抽丝剥茧、创新提出货值计算方法。
本案邵某所运输货品在海关布控清查时与他人涉案货品混同,未做区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2017年济南海关布控清查侵权物品时对货品进行拆包鉴定,其中未对邵某所运输货品进行区分,因此无法明确邵某运输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明细。在无法确定商品价值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全部商品明细后,从有利于案件办理和有利于嫌疑人双重原则出发,采用最低价计算法,即选取商品中价格最低的商品与商品总数相乘,最终认定邵某运输物品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为明确犯罪定性、明晰犯罪构成,精准建议量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认罪认罚,销售假冒商品终获处罚。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缓刑建议。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在主刑、附加刑适用方面得到法院全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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