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偷逃税款类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日期:2019-11-19 16:31:00]
来源:
作者: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典型案例

自2010年起,徐某租赁某市辅料市场门头从事皮革制品和服装出口贸易,因该无出口资质,遂于2011年与A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A公司代理其出口业务,并约定由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办理退税手续。2011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伙同A公司业务经理刘某,采用虚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0余万元。后徐某、刘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