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 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查逮捕职能
审查逮捕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管作出哪种决定,均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批准逮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批准逮捕。具体来说: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之后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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