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检察职能:公诉职能


[日期:2020-08-10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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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

当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调查)终结后,会将案件材料交给检察院负有公诉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查。公诉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核查证据,最终确定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法院审判程序启动前必须设立一道审查的门槛,由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充当守门人,对一切公诉案件进行严格把关,核实、补充相关证据,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侦查权和法院审判权进行制约,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

不起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不起诉。不起诉分为三类,具体来说:

1.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以证明指控主张的诉讼活动。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有的被告人不会乖乖认罪,有的证人会翻证,有的辩护律师会出示新的证据,公诉人在庭审中需要与之斗智斗勇。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当庭出示证据、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揭露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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