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知多少,《检察官说法》第4期上线


[日期:2019-10-19 15:14:00]
来源:莱西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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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由莱西市广播电台与莱西市检察院联合开办的《检察官说法》节目,今天是节目第四期,我们有幸有邀请到莱西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宏伟做客我们直播间,与大家分享相关法律知识。节目的开始,我们请刘主任先介绍一下莱西市检察院近期都开展了哪些亮点工作?

刘宏伟: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莱西广播电台直播间与大家聊一聊检察工作,分享法律知识。首先我介绍一下莱西市检察院最近一些主要亮点工作。

9月中旬,我院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中开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这次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从围绕加强政治建设、突破莱西、强化“四大检察”、深化争先创优和突出整改落实“四个围绕一个突出”等方面对我院主题教育做出了安排部署。莱西市委主题教育第十巡回指导组组长刘成欢同志代表市委到会指导。

9月底,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院举办“喜迎祖国70华诞”系列活动。通过开展演讲比赛、升国旗仪式、交流座谈等多种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院干警爱党爱国爱检爱民的深厚感情,全面激发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热情,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作为新起点,为我们伟大祖国更加繁荣昌盛、莱西检察事业更加灿烂辉煌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从刚刚刘主任的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检察机关不仅仅在业务工作方面有着突出的成绩,更能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中紧跟党的领导,在新时代展现检察机关新作为新担当。那么刘主任,您在检察院的第三检察部,给我们介绍一下第三检察部到底都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职能?

刘宏伟:目前,我们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协助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主持人:通过刘主任这样一介绍,我们对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要开始今天的普法了。我想问一下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不是就是被羁押人员因为一些个人或家庭等特殊情况,可以给予一些照顾而不用被羁押呢?

刘宏伟:您的理解是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主持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什么意义?具体应该怎样申请?

刘宏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降低诉讼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可以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也应当一并提供。比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主持人:符合什么条件,检察机关会提出相关建议?

刘宏伟: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主持人:法律条文可能有点难理解,刘主任,您能不能以一个具体案例来给我们解释一下?

刘宏伟:近日,为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我院就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程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某某捕系河南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与青岛某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民事判决后,该公司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逮捕。程某某被羁押期间,其亲属积极筹款,并委托律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随后其律师向我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我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而且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我们第三检察部依法向本院正在办理该案的第一检察部发出了对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第一检察部采纳了我部的建议,及时将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程某某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被羁押后,本来效益就不太好的企业陷入了困境,我们在收到律师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后,快速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仅用了三个工作日,就为程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服务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双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主持人:这项制度确实让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那么刘主任,在您刚才介绍的工作职责中,还有一项是工作是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罪犯又犯罪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刘宏伟:罪犯又犯罪,也称罪犯再犯罪,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重新实施了触犯刑法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一下缓刑、假释期内罪犯又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主持人:也就是说,罪犯在缓刑和假释期内,如果再犯罪,就要被重新关起来,继续执行刑罚?

刘宏伟:下面我介绍一个缓刑期内又犯新罪的案例。2017年葛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葛某某在莱西市某小区,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葛某某致李某某腹部重伤二级。因葛某某系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某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主持人:看来,罪犯又犯罪受到的惩罚还是很重的。刘主任,您刚才讲的案例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罪了,但如果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内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等,但没有构成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刘宏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也就是说,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内既不能重新犯罪,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等,否则就可能被重新收监。

下面我介绍一个罪犯在缓刑期内脱离监管被重新收监的案例。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及思想汇报等,莱西市司法局多次组织查找均未找她,其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在莱西市司法局的建议下,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作出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18年5月赵某在浙江被抓获,现已经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主持人:通过今天的介绍,我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罪犯又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刘主任讲的这几个案例让我深切感受到咱们老百姓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切勿步入犯罪的深渊。好的,今天我们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刘主任百忙之中做客节目,希望有机会您继续来到节目中,分享相关法律常识和法律案例,给大家进行普法,再见!

刘宏伟:听众朋友们再见!

—— ——温馨提示—— ——

《检察官说法》节目的开播时间是每周二上午的8:30—9:00,两周一期,听众朋友们可以通过莱西市人民广播电台FM100.7收听该节目,也可以关注《莱西之声》微信公众号,加入到视频直播间与检察官互动,检察官也会在节目中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赶紧关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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